王东兴2024年一建法规视频讲义百度云(精讲+习题+冲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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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简介】

王东兴主讲:监理工程师、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

专业资历

管理学硕士,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多年从事教育行业,主攻工程经济、项目管理、企业管理方向。

教学特色

王老师讲课逻辑性特别强,方法得当,通俗易懂,幽默风趣。课程归纳总结性很强,对于公共科目关键词抓得特别好,难理解的知识点也能用一两句话概括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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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讲义展示】

1Z3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 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 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 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民法典》担保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

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保证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担保方式。银行出具的保证通常称 为保函,其他保证人出具的书面保证一般称为保证书。

2.保证的方式有两种:(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 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下列情形除外:(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2)人民法 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4) 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 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 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 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 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 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 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 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3.建设领域常见担保方式: 施工投标保证金:其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销投标或中标后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和签署合同等行为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 金支票。 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为了保证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而要求承包人提供的担保。 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

程款支付担保。

4.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 海域使用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 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 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 押的其他财产。

当事人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当事人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 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也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 抵押担保的范围(同保证)。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 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 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抵押人的行为 足以使抵押财产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 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 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 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 偿。

5.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房产证是抵押,不是质押) 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本票、支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7)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 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6.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 60 日 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7.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 还定金。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实践合同)。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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