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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简介】

王竹梅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具有本科、研究生完整的统招房地产专业教育经历; 近二十年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评估公司、房地产投资咨询公司、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的专业工作经历; 具有十八年的建筑、房地产专业执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考试培训经历; 建设部住宅试点工程“部级科技进步个人银奖”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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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讲义展示】

1Z3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 行为的权利。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债务人也只需向享有该项 权利的特定人履行义务,即债的相对性。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 务人负担的义务,即债权与债务。债权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1) 债权主体的相对性;(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建设工程债产生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合同: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侵权: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 用人或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 供服务。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 给予适当补偿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 取得的利益,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 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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